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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2-05
[交通部公告]471.472法規修正
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同型式規格車輛,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且總數未逾二十輛者;或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同型式規格車輛,申請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且總數未逾二十輛者,得免符合本項「轉向系統」規定中5.1.11、9.或11.之規定。
5.1.11 控制系統:電子車輛控制系統(用於提供或組成轉向功能的控制傳輸裝置,包括先進駕駛輔助轉向系統)之安全性應符合規定9.。惟利用轉向系統達到更高目的的功能或系統者,僅於其對轉向系統有直接影響時才受規定9.規範;若有此類系統,則在測試時不可關閉該系統。
9. 複合式電子車輛控制系統之安全性特殊要求
11. 修正及自動控制轉向功能之試驗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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